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
    

    “交货条款”是买卖契约中最重要条款之一,所谓“交货”就是卖方将契久商品交给买方之意。以法律观点而言,即卖方将货物所有权移转给买方之意。在商品买卖,卖方一经交货,买方即有付款的义务。国际买卖并非买卖双方面对面一手交货一手付钱的丫头交易。因此,对于“交货”在国际贸易上的意义,有加以了解的必要。在国际买卖,一方面货物的将付须以运输式具完成,他方面由于 F.O.B. 与 C.I.F. 系统贸易条件劢行的结果,进出口贸易上的习惯,除另有特约外,只要卖方在约定时期,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,即视为已履行交货义务。所以,进出口贸易上,所谓“交货”,通常并非指卖方将货物运支进口地并在进口地将货物交给买方而言,在契约中,也每将“交货”( Delivery )一词改称“装运” (Shipment)

    历来买卖双方之间,常引起纠纷的,除品质问题外,就是交货的纠纷。通常在买卖契约中,对于交货方面可能约定的事项,大约有下列数点:①交货地点、②交货时期、③交货方法、④交货通知。

    卖方在何处交货在法律上很重要,因为很多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都有赖于此决定之故。诸如危险负担、费用负担、诉讼管辖、国际私法上法律行为的准据法等都与交货地点有密切的关系。所以,买卖双方对于交货地点( place of delivery )似应有所约定。然而,在国际买卖就以何处为交货地点,却无需特加约定。因为贸易条件一经确定,即可同时决定交货地点。

    交货时期( Time of delivery )的约定乃为交货条款中最重要者。交货时期一经约定,卖方即有在约定时期交货的义务。在约定交货时期时,买方应考虑该商品的需要季节、运交用户的时期、市场的供需情形、办理输入手续的时间及其有效期限等;卖方则须考虑商品的存量、生产情况、市价的动向以及运输情况等。依据上述考虑订完双方皆适合的交货时期,才不致发生交货迟延或早交货的问题。一般约定的交货时期,可分下列数类:

    即期交货:即期交货的约定有下列六种:① Immediate shipment (随即装运)② Prompt shipment. (尽速装运)③ Ready shipment. (已备装运)④ Shipment as soon as plssible. ⑤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hipment(ship,vessel). (有船即装)⑥ Shipment by first opportunity (优先装运)。

    定期交货;约定于某日以内、或某月以前、或连续于某几月以内装出,是进出口贸易较普遍的交货时期条件,有下列五种:

    ①特定某月内装运:限定某月交货,规定较前面即期交货时确,买卖双方不致误解。但这种条件也非绝对精确。根据一般的解释,所谓某月交货,是指在该月中将货物装上船舶,并从运送人取得证明此项装船日期在该月底前的提单。不过,有些港口习惯上是由运送人出具收据(船方收据或备运提单)表明货物在某月中交船方,而与实际装船无关。在这种场合,险非契约上明文规定要求装船提单,否则卖方在契约装船月份已装货物交送运送人,即应视为已履行其义务。

    ②限定某月中的一段期间内装运:约定在某一月中的某一段期间,或跨越两月中的某一段期间装运,这些用语含义不甚明确,解释往往有出入,最好明确约定某日至某日较为妥当。

    ③限定某日前装运。

    ④限定于连续数月内装运:在这种条件下,卖方可于约定月份的任何一日装运,如未禁止分批交货,并可跨越月份分批装运。

    ⑤限定于某情事后的一段时间内装运。

[1] [2] [3]
Copyright © 2005 - 2024 中国钢材网 All Rights Reserved
全国咨询/投诉电话:400-700-8508 E-mail:kf@steelcn.com 京ICP证10009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