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
    

    假如买方怠于发出此项通知或未如期派船,致使卖方增加的费用(例如维定交货期限以后所生的仓租、利息、保险费,即 Carrying charges )以及交货期限以后的危险均归买方负担。

    ⑤舱位的指定:有些货物必须装在特定的轮船舱位内,才能避免发生损害。例如鲜肉、牛油、蔬菜、生果及某些西药,必须装入冷藏舱或通史舱,才不会腐烂或发生变质;又贵重物品如金饰、古玩、字画、及危险品,必须装入固封舱或不透水舱,才可保安全。货物如需装入特定舱位,买方可加列附带条款。

    ⑥装货港的指定:在通常情形下,装货港均在契约中规定。但如码头工人罢工致无法靠港,或因码头拥塞致预定船只不告港,而临时改靠另一港的情形常发生,所以,装运港宜约定为复数港较佳。

    ⑦目的港的指定:在一笔交易里,订约时目的港(即卸货港)多已确定,卖方装船时只须装往该目的港即可。但有时买方订购货物是用于转售他人,在订约时,除契约上原定的目的港外,另可约定二三个目的港,这即所谓“任意港” (Optional ports) ,卖方并以这条件洽船。等货物在一个价格最低的目的港售出后,买方在该轮运抵其选择的第一任意港四十八小时或廿四小时之前,可通知该任意港的船公司或代理人,以电报转知该轮于抵达任意港时,将货物卸下。买方所指定的第二、第三目的港,必须在原定舫线沿途必经的“停靠港” (Ports of call) 范围以内。

    ⑧货柜运输的指定:近年来货柜运输已相当普遍。如未特殊约定,可以货柜船装运。关于此,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: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,由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,注时系装载“单元化货物”,诸如以垫板或货柜装运者,将予接受。“ Container shipment is not acceptable. ”

    海洋运输旷时费日,缓不济急,因此买方如急需货物的到手,或卖方为补救迟延交货时,即可利用空运,现代贸易利用空运的情形日益增加,但因航空运费较海运昂贵,所以,按 C. & F. 或 C.I.F. 条件订约,而需以航空装运时,应在契约中订明 Shipment per airfeight

    货物的交付,应在事前或事后适时通知对方。例如在 Ex Works 或 Ex Ship 买卖时,为使买方可适时提货,卖方应钭交货日期、数量或载货船只,预定到港日等事先通知买方。

    反之,在 F.O.B. , F.A.S. 条件的场合,为使货物可如期交付,买方应将交货或装运的日期、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名称,事先通知买方,卖方也应于交货时,迅速通知买方,不得迟延。

    装运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货名、数量、金额、唛头、船名、预定启航日期、启运港、定单号码、预定到达日期、目的港等。

    卖方有义务将所售货和皇约定交货期间内全部交付买方,假如卖方未能依约如期履行交货,不管是迟延交货或提前交货,均构成违约。受害人不但可解除契约,而且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

    在 F.O.B. , C. & F. ,及 C.I.F. 等出口地交货条件的买卖,交货是否构成这延,须视交货期限及寮际装货日期而定。只有实际装货日期在约定交货期限之后,才可认定其交货已这延,而由卖方负责。因此,进出口贸易上,一般都以提单日期或足以证明装运的其他文件所载的收货日期,推寂静为实际装货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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