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
    

    有关交货时期的约定,正如前面所述,卖方所提示交货时期,是以一切情况均属政党为前提。所以,如有特殊情况,自可加列附带条件,以资限制。

    如买卖契约中未约定交货时期,法律上多默示卖方应于合理时间内发行交货义务。

    但所谓“合理时间”须视个别情形而定。在未发生交货时期的争执问题时,此用语无解释的必要,但一旦发生争执,则非确定其意义不可。发生争执时,如进出口两地间无习惯可资依据,而一方坚持必须解决时,不得不采调解、仲裁乃至诉讼的方法。不论调解、仲裁或诉讼、货物性质、市场情形、运输情况及需要季节等均为决定“合理时间”的重要因素。

    交货方法也是决定价格的要素之一。在契约中,关于交货方法须约定的有:交付方式(一次交货抑分批交货)运输方式等。

    ①交付方式:货物的交付方式可分为现物交货 (Actual delivery) 与象征交货( Svmbolic delivery )。现物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直接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,由其控罅中有的交货方式。如交易系按现场交货条件成交者(例如 Ex Works )或按 F.O.B. 系统交货条件(例如 F.A.S., F.O.B. )或按输入地交货条件(例如 Ex Ship, Ex Quay )成交者,其交货方式均属现金物交货。

    象征交货又称为单证交货又称( Documentary deilvery )或推定交货( Constructive delivery ),是指卖方将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文件( Document of title ,例如提单、仓单)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的交货方式。 C.I.F. 系统下的交付方式即属于免征交货。

    ②一次交货情形分批交货:这里先来看一次交货,一批交易,其货物原则上应于约定交货期限内,一次全部交货。因为假如进物因性质特殊不容分批交货,而出口商却分批交货,则难免发生纠纷。再者,买方分批提货徒增手续与费用。除另有约定外,买方得拒绝受领分批交货( Partial delivery ,Delivery by instalments )。依据食用证统一惯例规定,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,卖方得分批装运(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,nuless the credit specifically states otherwish ) , 因此,在信用证交易,如信用证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,即解释为可分批装运。但这只适用于信用证交易,假如买卖契约中已规定不得分批装运。但这只适用于信用证交易,假如买卖契约中已规定不得分批装运,虽信用证中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,卖方仍应一次装运,不得分批装运,否则即违约。

    其次,我们来看分批交货,货物是否可以分批装运,影响买卖双方权益甚大。就卖方而言,如一笔交易金额甚大,需较长时间才能备货完毕,倘若等货物全部备齐才一次装运,则在资金周转上可能遭遇困难。就买方而言,因资金调拨及销售、存储等问题,往往也希望分批交货。因此,如双方需要分批交货,二为约定每批交货量。

    国际货运有海洋运输、航空运输、邮政包裹、铁路或公路运输等。这些运输各有其特殊情形,所以,当事人应就货物的性质、数量、价值、运输时间等因素斟酌后,约定应采用的运输方式。

    海洋运输的优点为载运量大、动费低廉,缺点为运输旷费时日、到埠离埠日期不十分正确。买卖双方间对于运输工具如无特别约定时,通常即解释为利用船舶运输。

    利用海运时,买卖双方每每就某些事项特别加以约定。其约定事项或为买方所要求的,或为买方所希望的,有些事项且牵涉到货物价格。例如船运的安排、航线、船只、舱位的指定等等,以下就可能约定的事项加以介述:

    ①船运的接洽:船运的接洽、运输契约的订定,究应由那一方负责办理,虽然是很重要的问题,但却使未约定,也可依据贸易条件加以确定。

    ②航线的指定:货物运往目的港所经航线,只要是一般航线即可。但卖方仍应尽量选择有利于买方的航线。因此,如到目的港有二以上航线时,卖方固然有选择航线的自由,但应选择舫程较短、运费较廉,无需转船的船只载运。

    ③可否转运:货物由直航船 (Direct vessel) 承运时,货物在中途不必换船即可超支到目的港,但有时输出输入两国间并无直接航线,货物从出口国家运往进口国家,必须在第三国的国际港口转运,方能到达目的地。卖方面在订约时,如交货须转运,例在交货条件中另加上转运条件。

    ④船舶的指定:船舶的安排,在 F.O.B. 条件时,原则上由买方负责。但因运输发达而且对于零量的船运,如由买方安排,往往不方便,故通常多委托卖方洽船。不过,如买方保留洽船权时,有时可能发生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按预定时间到达或舱位不足,致使卖方不能如期装船。所以卖方为保障其权益,常常约定买方应适时向卖方发出指定船只的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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